长春建筑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校工字〔2015〕25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总十四届三次和市总十九届三次全委会任务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高尚师德,加强自身修养,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全校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学校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3%。
第三条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我校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教学能力突出的在职教师,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师德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六条评选程序
1.各部门的评选活动在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根据学院规定比例,采取民主评议或其它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本部门师德标兵候选人。
2.被推荐的候选人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师德标兵推荐表》,由所在部门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事迹材料(2500字左右)一并上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由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人员建议名单,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最终决定评选结果。
4.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第七条学校在教师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学校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提职晋级以及派出进修的重要依据。获得学校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将择优推荐至长春市师德标兵评选。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