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长春建筑学院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7-12-31  动态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工会产管理制度

 

校工字〔2017〕11号、2017年12月20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工会资产是保证会员群众活动的物质基础,管理好工会资产,是当好群众的家,理好群众的财,办好群众的事为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发挥物质基础的作用,制定学校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的分类

(一)工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即单位价格和耐用年限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资产。

二、保管制度

(一)学校工会所有购入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均由工会办公室负责。

(二)凡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发货票与实物核对,如没有差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对低值易耗品必须由经办人、单位领导审批后财务才能给予报销。

(三)对已不能修复的固定资产。要提出报废申请报告,注明损坏的原因及状况,经有关人员鉴定报请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并确定残值及处理意见,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报销其金额。

(四)使用者或管理人在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经接管人员核对帐物相符,并由领导或有关人员参加同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