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工作规程
(校工字〔2017〕10号、2017年12月20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并制定本制度。经审委由工会代表大会(教代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经审委是代表工会会员监督工会财务工作,实行财务工作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工会经审委设主任1人,委员2人(含主任1人)。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在征询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工会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上,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在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凡是会员都可以当选,但工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委员工作。
第三条工会经审委负责对院工会的会费、行政拨付工会经费及其它各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查。
第四条工会经审委的基本任务:
(一)检查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审查是否按规定向会员公布帐目和在工会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查工会预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四)检查有否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报告。
(五)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或财务人员调动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和审计工作。
(六)经费审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情况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工会经审委的工作权限:
(一)经审委主任有权参加工会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对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
(二)经审委有权向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告等审查资料。
(三)工会委员会应加强对经审委的领导,为他们的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保障他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第六条工会经审委要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掌握经审工作的法律依据,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反映,总结工作经验。协助工会委员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财务工作在工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七条本条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后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工会委员会,修改补充权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