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长春建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7-12-31  动态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校工字〔2017〕9号、2017年12月20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制定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群众组织。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应在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要认真贯彻新时代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

第四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努力办好教工之家,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干部要努力成为教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三)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献计献策、岗位练兵巾帼建功竞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办好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树、创、献活动。

(六)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保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高教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财产

(九)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接收新会员,对工会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六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领导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十条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十二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按在职职工3‰比例配备),各部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干部。

第十三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分别主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一支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生活福利互助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生活福利互助。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要扎根于群众之中。

第五章  

第十六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按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校工会按时足额拨学校应给经费。

第十七条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财产、经费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和国家及单位拨给工会、妇委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工会与女职工委员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工会与女职工委员会合属办公,均为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七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条校工会组织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