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校工字〔2017〕8号、2017年12月20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结合学校 “三育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三育人”活动的组织、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充分发挥和调动全校教职工搞好三育人这个系统工程,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形成一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良好育人环境,使其达到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课堂教学培养人,以崇高精神鼓舞人,以良好院风熏陶人,以校园文化滋润人,以严格管理规范人,以服务指导温暖人,以社会实践锤炼人,以精雕细刻塑造人,把我校建成一流的民办大学。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育人”这个根本任务来进行,学校中的每一个组织,每一名教职工都应竭尽全力,投入到“育人”工作中来,做到教师搞好教书育人,机关干部搞好管理育人,后勤职工搞好服务育人。
第五条要从实际出发,对“三育人”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并能进行检测的具体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以增强“三育人”的责任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并积极开展树、创、献活动。支持和鼓励全校教职工深入到学生中去,通过谈心、心理咨询等活动,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
第六条在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更好地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拓宽“三育人”渠道,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以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第七条“三育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学校工会负责审查,报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三育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三育人”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