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
(校工字〔2015〕15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性作用,保证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领导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撰写巡视报告,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条 代表巡视的具体内容
1.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
2.学校近期相关的中心任务或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3.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4.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指定或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程序
1.提出巡视课题。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代会代表的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巡视课题。经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成立巡视小组。由部分代表组成巡视小组,一般为10人左右,组长由校工会根据巡视内容指定。
3.培训巡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4.确定巡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5.实施巡视方案。一般采取听取被巡视部门介绍情况,代表现场考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6.写出巡视报告。由巡视小组汇总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写出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
7.反馈巡视情况。由巡视组组长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巡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巡视情况及工作建议。
第五条 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
代表巡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要求
1.组织代表巡视工作,是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进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必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精心组织,确定好巡视方案。
2.在巡视过程中,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着眼;在不干扰学校和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巡视活动是对代表参政能力的培训与提高,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思想宣传和群众引导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