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工字〔2015〕7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根据《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执委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执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研究讨论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问题;总结和安排工作。
第六条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研究讨论关于加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问题。
第九条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干部的选拔与推荐,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教代会决议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执委会会议由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必要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代表团团长、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列席执委会会议的人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并参与讨论。
第十六条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执委会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1、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执委会议事范围,需要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的;
2、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的执委会成员提议,要求召开执委会会议的;
3、执委会主任认为需要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执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工会与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也可由学校党政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根据会议议题和调研情况,校工会准备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属于学校党政直接安排的会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程和材料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执委会全体成员;属于不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材料或需保密的材料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会议应提前一个星期安排。非特殊情况,执委会不接受临时提议召开没有任何准备的紧急会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召开时,每个参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无论支持与反对都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需要表决或做出决定的,以票决的方式进行,须经执委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执委会会议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会议后,由校工会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发执委会全体成员,报学校党政领导,可根据会议议题送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各处级单位,校工会存档。
第二十六条根据会议议题,如需宣传的,由校工会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二十七条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