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校工字〔2015〕5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九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五条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再次办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 “优秀提案组织奖” 和“优秀提案承办奖”,并在每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奖”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组织奖” 组织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80%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承办奖”承办部门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