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规则
(校工字〔2015〕4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一 总则
教代会代表提案,是全校教职工代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前,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它既是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的一种方式,也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既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教代会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据此,制定本规则。
二 提案的征集
(一)代表提案。由校工会通过各分工会或代表团/组进行征集。
(二)提案的征集。一般应在教代会换届筹备期间,或每年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
(三)提案征集前,应就大会的主要任务、中心议题,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群众以主人翁姿态关心学校,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通过代表多提合理化建议。
(四)提案征集表。由校工会根据大会筹备情况和安排,及时组织发放,每表一式两份,供代表填写。
三 有效提案
(一)提案应由正式代表提出。每项提案有一名代表提出,二至三名代表附议。
(二)提案内容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否则,说服提案人撤回提案。
(三)提案要内容具体,一事一案,详填案由及建议措施。
(四)对于教代会职权以外,或针对单位个别领导,以及解决个人问题的提案,一般不予立案。
四 提案的处理
(一)对于所征集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于事关学校全局利益和改革发展大局的提案,报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立案,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三)提案委员会或校工会,向提案人反馈或公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四)由校工会负责原始提案处理情况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由提案委员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 检查督促
(一)提案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监督,以促使提案的及时落实。
(二)对于提案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提出表扬,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认真落实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并责其限期落实或答复。
(三)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内容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措施可行,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优秀提案,并给予适当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