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5-03-27  动态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工字〔2015〕3号、2015年3月24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春建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学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长春建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席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下次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