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民主管理制度
(校工字〔2019〕23号、2019年3月19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分工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使全体教职工都能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教职工实行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一种正常渠道和法定的基本形式,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六条 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教职工发扬民主、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团结的重要措施,是学校科学管理体制中职责权相统一的责任制。
第九条 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增强校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条 健全民主管理档案,定期向全体教职工通报一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民主选举学生干部,定期轮换。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同时也受到民主教育和民主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