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制度】长春建筑学院师德建设规范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3-09-02  动态浏览次数:53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学校高水平民办大学”目标的实现奠定人才基础,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校人民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中国共产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时代赋予高校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使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学生头脑,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具有学校主人翁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与使命感,自觉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授课、批改作业、复习考试、实习、阅卷、答辩、实验等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尽职尽责,课堂教学有纪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3.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既要传道、授业、解惑,成为学生学习科学知识的向导和引路人,又要关注学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人格的健全发展,真正成为学生全面成长的导师。

4.严于律己,为人师表。自觉进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节的自我教育,提高师德修养的自觉性;自觉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讲究语言健康规范;行为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维护教师形象;注重诚实守信、公正廉洁、艰苦奋斗、踏实严谨,塑造人民教师的人格魅力。

5.崇尚科学,严谨治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遵守成果署名负责制;在参与各种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和公平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积极追踪最新学术成果、更新知识结构,自觉致力于科技创新。

6.团结协作、宽以待人。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胸怀坦荡,尊重和关心同志,相互支持,团结协作,遵守学术共同体的基本合作规范。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观点。

2.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3.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收受学生钱物。

5.在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泄题;在评卷、复试等环节中弄虚作假。

6.在教学、科学研究等教学科研实践环节中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

7.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伪造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8.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抬高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水平,影响各类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9.不与合作单位协商,不讲诚信,违背项目合同所做出的承诺。

10.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涉密或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告。

11.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

12.其他违背师德规范和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上述行为,学校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制度建设。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师德建设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师德档案制度、学术机构师德建设职责、教师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分院(职能部门)师德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制度、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条例等,加快制定实施细则,使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广泛开展师德建设活动。

要以制度化的政治理论学习、教师培训、党校教育、组织生活、外出参观学习以及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等方式为载体,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教师的基本要求,培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创建活动,坚持和完善“师德先进个人”及“师德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开展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使师德建设成为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

第八条 积极探索经验,把握规律,开创学校师德建设的新局面。

充分注重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师德建设,同时要加强考核激励,把师德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应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有关行政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同时要注重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对师德的监督、调查和评估作用。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结论,及时向教师通报处理结果,坚决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理念。同时要以教育为主,增强教师的师德意识和师德自我教育意识,关心教师的合理需要,切实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提高师德教育的亲和力和感召力。对师德问题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注重保护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

第九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和行政主要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院系党委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工作体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德建设工作负全部责任,要以主要精力抓教师队伍建设,将师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创造、总结和推广师德建设经验。

 

 

 

 

长春建筑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