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5-03-02  动态浏览次数:13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和省高校工委、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长春市委员会的要求,学校党委审议了校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召开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决定于2015年3月24日,召开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现将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会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及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校“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和“三步走”实施方略,以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为主题,以维护教职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为根本,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为重点,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在推进“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会任务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长春建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长春建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分组讨论,收集各代表组的讨论、反馈意见,并在大会汇总通报;

(四)选举学校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大会是我校建校以来的首次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大会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按时参加会议。

(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会要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积极调研、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同时,认真总结工作,为以后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积累经验。

(三)大会主席团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会前要做好会议材料、会场布置和会议接待服务等工作。

(四)各单位务必于3月 13日12:30时前完成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将选举结果和代表名单报送大会筹备工作代表选举组(行政楼405室,电话:89752020)。

 

 

附件:

1.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会序(草案);

3.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4.《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5.《长春建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草案)。

 

                中共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

   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学院

教职工数

代表总名额

备注

小计

代表名额

其中教师代表

土木工程学院

19

26

45

7

6

 

交通学院

9

13

22

3

2

 

管理学院

15

15

30

5

4

 

城建学院

9

23

32

5

4

 

文化产业学院

13

27

40

6

5

刘保垣

建筑规划学院

8

17

25

4

3

 

公共艺术学院

13

26

39

6

5

 

电子信息学院

20

17

37

6

5

张玉臣

基础教学部

17

30

47

7

6

刘和忠

体育教学部

9

5

14

2

2

 

思政部

2

8

10

2

2

 

党政管理中心

8

9

17

3

 

王玫

教学科研管理中心

18

9

27

4

 

韩相奎

学生管理中心

10

7

17

3

 

后勤管理中心

25

13

38

6

 

孙万臣

图书馆

12

15

27

4

 

孙雷

财务处

 

7

7

1

 

 

合计

207

267

474

73

44

 

备注:1、教职工总人数474人,其中教学单位338人,占总人数71%,机关136人,占总人数29%。

   2、按教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应选出73名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为43人(占61%)

 

 

 

 

 

 

附件2:

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

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代表比例及名额分配

代表的构成一定要照顾到各个方面的人员,既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充分照顾到妇女、少数民族及教学一线教师代表的比例。

代表名额按各单位教职工总数分配,校领导的代表名额放在基层单位选举。全校现有正式在岗教职工 474人,按在岗教职工总数15%的比例拟产生代表73名,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 44 /73  =61%,符合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60%的要求。

二、代表条件

(一)代表必须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二)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三)维护教职工利益,热心为群众服务,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四)有主人翁责任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五)热爱教育事业,精通业务,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贡献突出。

(六)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建设,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七)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或违纪以及近3年被取消评优资格的职工均不具备代表资格。

三、选举方式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代表选举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代表选举工作。工会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是在代表中选举产生。首先由大会主席团酝酿并以差额的方式推荐候选人名单,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正式选举。

3、代表的选举严格按照名额分配和选举条件进行,在广大教职工中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各单位提出候选人意向名单,对符合条件的采取差额(差额人数各单位可灵活掌握)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投弃权票或另选他人。同意划 “O”,不同意划“X”,弃权不划符号,另选他人在空格上填上姓名并划上同意符号,不划同意符号无效。

4、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