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社团(协会)工作,营造和谐健康的院园文化环境,根据我院社团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春建筑学院社团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长春建筑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教职工自觉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其在院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学院的思想文化建设。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分为一级社团协会和二级社团协会。一级社团(协会)由院工会审批,二级社团(协会)由二级工会组织会同业务对口的一级社团(协会)批准,报院工会备案。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 组建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 要制定社团(协会)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院工会审阅。 3. 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经费来源明确。 4. 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院在职教职工,每个院要有社团负责人,以便于开展工作。 5. 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 6. 社团人员不得少于20人。 7、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 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 社团(协会)性质和宗旨。 3. 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社团(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 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第三章 社团(协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 凡承认社团(协会)章程、具备社团(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院在职正式教职工。 2. 遵守宪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3. 服从社团(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 热心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 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八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 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 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九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 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 认真执行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2. 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 按时交纳会费。第四章 社团(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院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各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院工会每年根据社团(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社团(协会)活动经费1000-2000元。 第十三条 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协会),不给予经费的支持。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的取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的社团(协会),应予取缔: 1. 违反法律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拒绝接受院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 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 管理混乱,在院内造成不良影响。 5. 人数少于15人。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