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工会法,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长春建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会员)参与学校民主建设、履行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三条 工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职 权第四条 长春建筑学院工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增、替补相关委员会委员。(四)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三章 工代会代表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具备条件(一)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团结同志;(三)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学校工会会员人数的10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第八条 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审议和附议代表大会的各项提案,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民主权利,做好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工会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选举单位对违法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利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过学校工会审批。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一条 工代会5年为一届,应按时换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工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召开工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按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