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要求开展工作,对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在学院党委和长春市教科文卫体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工会委员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吉林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的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检查学校二级单位教代会按照《吉林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四、按照学院工会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定期对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会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工会的工作。 六、积极推行校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不断推进学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的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八、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劳模、先进的评选工作,努力开创“树、创、献”活动的新局面。 九、做好青年教师工作,发挥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青年教师素质,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增强青年教师的凝聚力。 十、做好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 十一、充分发挥工会宣传阵地作用,加强工运理论研究工作,搞好“长春建筑学院工会网页”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效能,加强工会信息交流,配合学院做好广大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 十二、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喜闻乐见和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与体育竞赛活动;努力做好教职工的疗休养和旅游工作;指导各群众团体、协会组织积极开展活动;不断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献爱心”和“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及相关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工会固定资产的台帐建立及各种设备用品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并接受经费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 十五、管理学院工会的印章,做好院工会各种文件、资料(图书、音像)的收集、整理和文书档案工作,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