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是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基层工会组织,是学院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三条 本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地方政府的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为活动的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 学院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院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第五条 学院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六条 开好一年一度的会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通过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或形式,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第八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第九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第十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协助和督促学院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十二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一届。学院工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一)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学院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增选、补选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审查,确认代表的资格。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一)做好教职工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事业的方针、政策;(二)贯彻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院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三)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工会小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五)做好学院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工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增补工作;(八)审查和批准各基层分会会议的召开和选举结果。第十九条 院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会员基本权利:(一)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四)对学院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等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 会员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纪律。(二)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四) 维护学院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院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院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程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要支持学院行政工作,维护学院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中。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院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院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