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长春建筑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5-05-17  动态浏览次数:6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及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高尚师德,加强自身修养,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全院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3%

第三条 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我院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教学能力突出的在职教师,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师德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各部门的评选活动在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根据学院规定比例,采取民主评议或其它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本部门师德标兵候选人。

2.被推荐的候选人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 由所在部门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事迹材料(2500字左右)一并上报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人员建议名单,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最终决定评选结果。 

4.评选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第七条 学院在教师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学院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提职晋级以及派出进修的重要依据。获得学院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还作为向上级推荐师德标兵的人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