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办发[2011]53号】(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次职代表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 十、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 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工代会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十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十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 十四、职代会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组织职工旁听。 十五、工会应当按照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负责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人员构成比例等进行审核,并将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十六、确定召开职代会后,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委员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向职工征集提案;经审查立案后提交职代会讨论。 十七、召开职代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代表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十八、需要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表决事项有相关材料, 不少于7个工作日是,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长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的意见。 十九、基层工会组织在召开职代会之前,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一级应予以指导。 二十、正式召开职代会前可召开筹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企业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二十一、职工代表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听取关于本届(次)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二十二、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 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二十三、职代会应当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相关事宜。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二十四、职代会选举及表决通过决通过决议、重要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全体职工代表二之一以上同意标票方为当选(有效)。 二十五、职代会主席团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二十六、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规范程序进行。 二十七、职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 职代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二十八、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