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4-10-01  动态浏览次数:45

一、总则

教代会代表提案,是全校教职工代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每教代会召开之前,围学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它既是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的一种方式,也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既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教代会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据此,制定本规则。

二、提案的征集

(一)代表提案。由校工会通过各分工会或代表团/组进行征集。
    (二)提案的征集。一般应在教代会换届筹备期间,或每年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
    (三)提案征集前,应就大会的主要任务、中心议题,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群众以主人翁姿态关心学,为学改革发展献计献策,通过代表多提合理化建议。
    (四)提案征集表。由校工会根据大会筹备情况和安排,及时组织发放,每表一式两份,供代表填写。

三、有效提案

(一)提案应由正式代表提出。每项提案有一名代表提出,二至三名代表附议。
    (二)提内容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否则,说服提案人撤回提案。
    (三)提案要内容具体,一事一案,详填案由及建议措施。
    (四)对于教代会职权以外,或针对单位个别领导,以及解决个人问题的提案,一般不予立案。

四、提案的处理

(一)对于征集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于事关学全局利益和改革发展大局的提案,报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立案,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三)提案委员会或校工会,向提案人反馈或公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四)校工会负责原始提案处理情况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由提案委员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检查督促

(一)提案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监督,以促使提案的及时落实。
    (二)对于提案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提出表扬,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认真落实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并责其限期落实或答复。
    (三)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内容有利于学的建设和发展,措施可行,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评为优秀提案,并给予适当的奖励